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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過期食品怎麼拒絕賠償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2 10:12:37

(最高法收錄案例)

摘要:星巴克使用過期食材?央視網評星巴克的“震驚”令人震驚?從法律層面看這兩天很火的“星巴克事件”,買到過期食品能否主張10倍賠償?

一、案情摘要

張三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依法改判支持其全部起訴請求。事實和理由:2016年2月20日之前,張三即了解到有一批即将過期的鹹鴨蛋,涉案46枚鹹鴨蛋系由46個人購買,張三系受同事委托進行購買,屬46筆交易,故應就每個鹹鴨蛋予以懲罰性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食品安全法懲罰性賠償系就同一商家針對同一消費者作出的一次性賠償并不準确,法律本意是要懲罰不法交易,而不是要做出一次性賠償。另外,張三為維權支出的合理開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農蛋公司應當賠償。

農蛋公司辯稱:46枚鹹鴨蛋由張三一人購買,應以一次消費行為評價,予以一次性賠償即可。所謂的交通費、光盤制作費等均是張三故意擴大損失所緻,不應由農蛋公司賠償。張三是在明知食品過期的情況下購買涉案産品,而且其購買目的就是索賠,其并非正常的消費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系保護消費者的利益,而不是主要為懲罰商家,46枚鹹鴨蛋進行一次性賠償已足以彌補張三的損失,故不同意張三的上訴請求,要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張三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農蛋公司退還張三購物款人民币(以下币種相同)101.20元,并由張三退還農蛋公司46枚鹹鴨蛋;由農蛋公司按照每枚鹹鴨蛋最低賠償1000元計算共計賠償46000元;由農蛋公司賠償張三為維權所支出的光盤制作費用(10元/張*92片)920元、照片制作費用(2.5元/份*46套)115元、複印費50元、交通費30元、誤工費1290元,合計2405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2月20日下午,張三在農蛋公司沈梅東路店購買了6枚由上海XX有限公司生産的熟散裝鹹鴨蛋,每枚單價2.20元,生産日期為2015年8月23日,保質期為180天。張三同時通過銀行卡刷卡支付6次,由農蛋公司同時分别開具了6枚鹹鴨蛋購物小票6張。該批鹹鴨蛋已過保質期1天。2月21日傍晚,張三又在該店購買了相同批次的40枚鹹鴨蛋,張三同時通過銀行卡刷卡支付40次,由農蛋公司同時分别開具了40枚鹹鴨蛋購物小票40張。該批鹹鴨蛋已過保質期2天。張三發現該46枚鹹鴨蛋均已過保質期,遂于同年2月25日向上海市浦東新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經調解雙方差距較大而未能調解成功。張三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本案中,農蛋公司對其銷售給張三的46枚過期鹹鴨蛋的事實予以認可,故張三要求農蛋公司退還購物款并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現農蛋公司認為張三明知食品過期而購買不予賠償的抗辯意見,于法相悖,不予采信。本案争議焦點是如何确定懲罰性賠償标準問題?張三認為其雖然兩天的同一時間段就同一過期食品與農蛋公司進行了46次交易,開具了46份購物小票,故應按46件過期食品進行懲罰性賠償;而農蛋公司則認為系一次消費行為,應按一次消費行為進行賠償。本案中,雖雙方就同一批次相同過期食品結算了46次,但農蛋公司系與張三同一消費者進行的交易,而并非與不同消費者進行交易,《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懲罰性條款的本意是要制裁生産和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同一商家針對與其發生交易的同一消費者作出一次性賠償,而并非針對同一消費者數次交易進行分次賠償,本案張三在明知過期食品情況下故意分次結算而形成數次交易,雖然不影響其主張賠償的權利,但也并非該法所要保護消費者維權之目的,故張三據此要求按46次交易分别進行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顯然于法相悖,不予支持,現按照張三購買過期食品的金額依法按十倍标準賠償計算為1012元。對于張三主張的交通費、光盤照片制作費、複印等費用,現張三要求按46次交易進行賠償,系張三為合理維權而自己擴大的損失,就擴大部分的損失隻能由張三自行承擔,現考慮到張三實際損失情況酌定由農蛋公司賠償張三該部分損失100元。對于張三主張的誤工費,依據不足,不予支持。

一審法院審理後,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判決:一、上海上蔬永輝生鮮食品有限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還張三購物款101.20元;二、張三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還上海上蔬永輝生鮮食品有限公司熟散裝鹹鴨蛋46枚(由上海XX有限公司生産、生産日期為2015年8月23日);三、上海上蔬永輝生鮮食品有限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償付張三賠償金1012元;四、上海上蔬永輝生鮮食品有限公司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賠償張三交通費、光盤制作費、複印費、照片制作費合計100元;五、駁回張三的其餘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475元(張三已交納),由張三負擔425元,由上海上蔬永輝生鮮食品有限公司負擔50元,上海上蔬永輝生鮮食品有限公司應負之款于判決書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審法院交納。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 本院對一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确認。

買到過期食品怎麼拒絕賠償(買到過期食品可以主張10倍賠償嗎)1

二、争議焦點

本案的審判要點在于《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第2款中懲罰性賠償條款的适用,對于較短時間段内消費者反複購買同類過期食品分别結賬,在訴訟中主張每一食品獲得1000元賠償金的行為,是否符合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立法目的。

三、裁判要點

購買者在同一時間段内,以每件商品開具一張購物發票、結算一次的形式反複購買同類商品,并以食品過期為由将超市訴至法院,主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之規定,分别要求每件商品賠償一千元,本案從懲罰性賠償的立法目誠實信用原則出發,在明确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超市作為經營者應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的情況下,認定購買者之主張缺乏依據,以其購買全部商品的貨款總額為據,由超市承擔總價的十倍之賠償責任。對于購買者為多次購買商品擴大的損失部分,法院酌定被告賠償部分錢款,剩餘部分損失由購買者自行承擔。(簡言之:張三自作聰明分46次買了46個蛋,意淫的是一個蛋賠償1000元,46個蛋能賠46000元,結果是機關算盡太聰明,反誤了卿卿性命,到頭來鏡花水月一場空。

四、“我們”的回答

商家銷售過期食品的,消費者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五、适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條 禁止生産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

……

(三)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生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産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産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诿;屬于生産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産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産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産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16)滬01民終10490号(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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