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費用交給知識産權局,發明專利申請費的繳納期限是自申請日起算兩個月内。
與申請費同時繳納的費用還包括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要求優先權的,應同時繳納優先權要求費。未在規定的期限内繳納或繳足的,專利申請将視為撤回。
法律依據:
《專利法》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适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決定在批準的範圍内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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