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觀要件:
放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實施放火焚燒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燒的行為。放火的行為方式,可以是作為,即用各種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點燃;也可以是不作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災發生的義務,放任火災的發生。
例如,某電氣維修工人,發現其負責維護的電氣設備已經損壞,可能引起火災,而他不加維修,放任火災的發生。這就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的放火行為。
主觀要件:
放火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為會引起火災,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态度,如果不是出于故意,不構成放火罪。
放火的動機是多種多樣的,如因個人的某種利益得不到滿足而放火,因對批評、處分不滿而放火,因洩憤報複而放火,為湮滅罪證、嫁禍于人而放火,因戀愛關系破裂而放火,因家庭矛盾激化而放火等。
不論出于何種動機,都不影響放火罪的成立,但是,查明放火的動機,對于正确判斷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态度,是定罪量刑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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