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211條規定,下級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死刑的命令後,應當在七日以内交付執行。
但是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停止執行,并且立即報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執行前發現判決錯誤的;
(二)在執行前罪犯揭發重大犯罪事實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現,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懷孕的。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執行機關在執行死刑前,如果發現有上述三種情形之一的,都應當停止死刑的執行,并将停止死刑執行的原因立即書面形式報告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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