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宋老闆請假一周。顧律也就不再磨叽,直接進入正題。
商标的功能商标之所以會受到重視,就是因為它能夠為企業帶來無形的價值。這價值,便是由商标的功能體現的。
商标主要有三種功能,區别功能、表彰功能和聯想功能。這三種功能分别是什麼含義?不妨用宋老闆最喜歡的“肥宅快樂水”來舉例:
所謂區别功能,就是商标可以區分商品的來源。面對一堆黑色的飲料,宋老闆怎麼區分哪個是可口可樂、哪個是百事可樂呢?區分的方式有兩種:
第一種,是通過瓶蓋和瓶身的一圈塑料薄膜,紅色的是可口可樂,藍色的是百事可樂——這是商品的包裝裝潢,如果顧律未來推出競争法系列的話,會展開。但忽然有一天,宋老闆發現這招不靈了——因為有了黑色的包裝;
這就涉及到第二種方式:通過商标——通過五彩斑斓的黑色包裝上“可口可樂”四個大字,宋老闆GET到這一定是可口可樂公司推出的新品!
所謂表彰功能,就是商标可以起到保障商品質量的功能。這黑色包裝的飲料,宋老闆之前可沒喝過啊!萬一不好喝可怎麼辦?但是,宋老闆還是果斷出手,這便是基于宋老闆對可口可樂公司的信賴!當然,這種信賴也需要企業本身的良好口碑。“為發燒而生”的第二含義還是不要為好。
最後,便是商标的聯想功能了。這對商标的要求比較高。同樣是檸檬味的碳酸飲料,大鵬想到的就是雪碧、親親想到的則是七喜。
總結下來,商标因産品而存在,産品也因商标而輝煌。
圖片來源于Pixabay @Myriams-Fotos
那麼,沒有在産品上使用的商标,又會是怎樣的命運呢?
答案是:撤銷!
好不容易申請下來的商标,因為長時間不用就撤掉了?沒錯!
三年不使用撤銷
底圖來源于Pixabay @Myriams-Fotos
《商标法》
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注冊商标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标。商标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内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根據《商标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标的,商标就會被撤銷!這難道就是傳說中“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嗎?但這不是訴訟時效制度麼?!
其實,除了訴訟時效制度外,法律中類似的規定還有很多: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四項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便是離婚的法定事由——這不,婚姻比商标還少一年;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比婚姻還要短。
因為案例比較長,顧律将拆分讨論:
【案例32-1】江西恒大高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恒大公司”)享有第6931816号“恒大”注冊商标,該商标于2010年5月21日獲準注冊,核定使用在第32類“啤酒、可樂、純淨水(飲料)”等商品上。
恒大公司注冊的第6931816号注冊商标
對這一部分,顧律的讀者應該很熟悉了,商标的有效期十年,這枚在2010年5月21日獲準注冊的商标,就截止于2020年5月20日。如果要繼續使用,2019年5月21日起就可以提交續展申請了……但可惜,這枚商标沒有被續展的機會。
【案例32-2】2013年12月16日,張某?以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為由向原商标局對該商标提出撤銷申請。指定的指定期間為2010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15日。
在這裡,顧律要說明兩點:其一,商标的三年不使用撤銷是基于申請啟動的,而這裡的申請主體是任何人,也就是說,即使這裡的張某和恒大公司沒有任何關系,也是可以申請的。其二,這裡的三年是一個任意的連續期間,并不要求恒大公司自始未使用這枚商标。和《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相一緻。
【案例32-3】2014年9月27日,原商标局以恒大公司提交了有效的商标使用證據為由,駁回張某的撤銷申請。
底圖來源于 最高人民法院
有道是“兼聽則明,偏信則暗”。商标局在收到申請後,當然不會武斷地作出撤銷決定,而是會向商标權人發出提交使用證據通知。對于商标局發來的東西,可不能置之不理!否則,商标局便會認為這三年期間内确實沒有使用,這枚商标也就難逃被撤銷的命運了。當然,要提供哪些的證據,以及要提供證據的程度,都是值得考量的。
【案例32-4】張某不服該決定,向原商評委申請複審。後原商評委決定對該商标予以撤銷。
顯然,恒大公司提供的證據存在問題,原商評委最終決定撤銷這枚商标。當然,有關撤銷的程序,顧律在先前的文章中已經提到過,感興趣的讀者可以在文末點擊相應的鍊接跳轉。
【案例32-5】經過兩級法院審理,最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恒大公司的訴訟請求。恒大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再審申請,但經審查,最高人民法院對恒大公司的再審申請予以駁回。此案至此塵埃落定。
——案例信息來源于(2018)最高法行申4762号民事裁定書
很明顯,即使是極其知名的恒大公司,在未涉獵的啤酒、可樂、純淨水(飲料)等商品上,依然要受到三年不使用撤銷的限制。好在這不是恒大的核心領域。所以說,所謂“防禦商标”和“聯合商标”并非毫無法律風險。為了防止被别人山寨,就得狠下心來,自己山寨自己:
【案例33】阿裡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裡公司”)于2003年3月20日向原商标局提交了第3492847号“阿裡媽媽”文字商标申請,申請使用在第35類廣告銷售上,并于2004年11月7獲準注冊。經續展,該商标有效期至2024年11月6日。阿裡公司推出的,便出現“廣告由阿裡媽媽提供”的字樣。
雖然本文的字數又一次超出了顧律在開篇立下的Flag,但還是要多說一點:
《商标法》
第五十條 注冊商标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注銷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對與該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冊申請,不予核準。
雖然法律規定,對于被撤銷的商标,有一年的禁注期限,但因為三年不使用撤銷的,不在此限。這是因為,這條法律制訂的初衷,是為了防止不同的市場主體使用在相同或者類似的産品上使用同一商标,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所以給出了一年的隔離期限,讓原商标權人“清理庫存”。既然原商标人已經連續三年沒有使用了,當然也就不再需要這一規定了。所以說,因為三年不使用被撤銷的商标,在某種程度上講,是最容易被“搶注”的。
《商标審查審理指南》
下編第十八章 第三條第四款 做出審查決定時,他人在先相同或者近似的注冊商标因連續三年不使用被撤銷的,自撤銷公告之日起,不适用《商标法》第五十條的規定。
圖文:谷雨清風
校閱:翩若驚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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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形式哪家強?文字、圖形最典型
®01-04 商标的核定使用範圍
這些“特斯拉”,你都聽說過嗎?
®02-04 商标的注冊、撤銷與無效
商标注冊≠萬事大吉
®02-05 商标的續展、寬展與注銷
人大的注冊商标被搶注?原來是忘了這件事兒
本處“®”标系指《顧律話知産·商标權系列文章》,并無注冊商标之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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