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的共同債權問題由夫妻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财産分割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二條第5項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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