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指已結婚男女又與他人結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的行為,它是以一種公開化的夫妻形式對原有的合法性的婚姻關系的疊加。
1、應以夫妻共有财産總額作為參考系數,并根據上述确定精神損害賠償額的原則來确定賠償額的份額或比例才能恰當與公平。
2、如果夫妻共有财産如金錢等不足于賠償無過錯方損失或者其共有财産分割時,過錯方所分得的财産如房屋等無法通過折價或抵償的方式賠償對方損失的,則人民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損害賠償責任問題的解釋》來确定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
3、物質損害賠償額在分割夫妻共有财産時應優先考慮和照顧,并根據無過錯方所受的損害程度、過錯方的主觀過錯責任之大小及其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來确定其在夫妻共有财産中的份額或比例。同時,今後生存的需要也應給予過錯方一定的共有财産。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條【禁止的婚姻行為】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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