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持有的準予在我國居留的證件,一律收繳。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執行機關必須查驗其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替代護照的身份證件,以及過境國家或者地區的有效簽證。
2、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的機票、車票、船票的費用由本人負擔。本人負擔不了的,也不屬于按協議由我國單位提供旅費的,須由其本國使、領館負責解決。
3、負責具體執行的公安機關,應當按确定的期限立即執行。
4、對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其出境的口岸應事先确定,就近安排。執行機關應當事先與出境口岸公安機關和邊防檢查站聯系,通報被強制出境的人員的情況。
5、執行人員要監督被驅逐出境的外國人登上交通工具并離境後方可離開。從邊境通道出境的,要監督其離開我國國境後方可離開。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驅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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