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甚至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賠償損失。
我國《民法總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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