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禮讓行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過人行橫道,應當停車讓行。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如出現未禮讓行人的行為,罰款100元并記3分;因未禮讓行人造成交通事故的,罰款200并記3分。
正确的禮讓
錯誤的通行
然而就是這樣一個新規最近又引起了争議。許多行人在人行橫道上隻顧着看手機不看路,還有部分人在馬路上嬉戲打鬧;也有很多鬼探頭式的過馬路,強行把汽車逼停造成交通事故,這樣的規則在工作日對于開車上班的人來說很不友好;
規則的初衷是為了保護行人安全,在經過斑馬線時車主應主動減速慢行避免交通事故發生;說起“禮讓行人”,廣大在座的車主們估計大多體驗過,好好的開着車忽然間從人行道走出來個行人,隻能緊急踩刹車進行制動,每每想起都心有餘悸,在過斑馬線時總得小心翼翼。奈何實行以來一直争議不斷,導緻司機們反感的原因還是在于行人的“嚣張”,以至于現在都出現了取消的呼聲。其實歸根到底還是人和車的路權問題,到底誰先走?
在我看來,車讓人比人讓車更容易,你們覺得車和人同時相遇,車停下來快還是人停下來快?而且以道德素質來約束安全,畢竟不能從根本上避免交通事故。在“禮讓行人”的實施下,的确減少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說明了禮讓的必要性。不過為了保持良好的交通環境,我還是覺得對于行人的行為也要進行約束,比如在各個路口多安置攝像頭,行人違規了也必須接受處分,而不是像現在一樣一味的偏袒行人。隻有行人和車在平等規則下,實施才更加有安全感,你們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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