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過招标程序承包建築工程。招标的程序為:招标人的準備工作、建築資格的預審、招标文件的編制、資格預審公告的發布、資格預審、招标文件的銷售和答疑、補遺、投标文件的接受、評标專家的選擇、開标、評标、授标,簽發建設工程中标通知書,最後再退還投标保證金。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工程實行公開招标的,發包人應該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發出招标公告,并且還要提供包含主要的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标标準和方法的投标文件,以及開标、評标和授标的相關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條建築工程實行公開招标的,發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發布招标公告,提供載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術要求、主要的合同條款、評标的标準和方法以及開标、評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開标應當在招标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公開進行。開标後應當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評标标準和程序對标書進行評價、比較,在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投标者中,擇優選定中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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