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走私罪的對象包括:
1、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
2、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
3、禁止出口但不限制或者禁止進口的貨物、物品;
4、依法應當繳納關稅的貨物或者物品;
5、特定減免稅貨物、物品;
6、保稅貨物、物品。
【法律依據】
《刑法》第153條,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别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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