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自訴案件的範圍包括: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産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即為自訴案件);
(二)屬于本院管轄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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