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後,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内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财産,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幹期限的規定》第四條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内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财産,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内有轉移、隐匿、變賣、毀損财産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采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第五條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内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财産狀況或财産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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