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規定,醫療糾紛的案由有兩種,一種是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種是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對于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的舉證責任,應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原則。而對于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實行部分要素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但對于危害行為和損害事實的證明責任仍由原告負擔。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下列原則确定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一)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産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二)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該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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