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年或者50年産權的房子到期,目前全國範圍内這種情況十分少見,暫時也沒有具體的解決政策。不過就少數幾個個案來看,一般都是采用繳費續期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
一、房屋産權和土地使用權有何區别?
1、房屋産權即房屋所有權,是私有财産的一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十四條: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産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産和動産享有所有權,其年限是永久的。
2、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向組織、機構、個人出讓土地使用權利,它是有年限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我國土地是歸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時,國家根據開發商開發的類型不同,出讓的年限也不同,一般如下:
(一)居住用地70年;
(二)工業用地50年;
二、40年産權的房子到期後怎麼辦?
有法可依。大緻可以歸納為:到期會自動續,補個差價就可以。但是,怎麼補,補多少,目前的《物權法》并沒有明确的規定。但根據輿論以及各地意見,總結歸類為以下幾種解決辦法:
(1)重簽合同,補交土地出讓金。
(2)國家收回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築,對業主進行補償。
(3)國家回收土地,用類似拆遷安置的辦法解決。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的,将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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