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關于病假工資的規定如下:
對于病假工資,用人單位可以在合同中與職工進行約定,隻要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就可以。根據勞動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的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别調整為0.9天和67.4小時,可以照此折算出員工日平均工資。
【法律依據】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内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标準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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