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夫妻共同财産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具體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同時,因家庭主婦在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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