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X日,泉州市某法院委托一起簽名筆迹鑒定案件。稱:該院審理的原告黃某某與被告泉州某商貿有限公司、潘XY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在審理中被告潘XY認為原告提供的證據中标稱2014年6月X日的兩份“借款合同”擔保人處的“潘XY”簽名均不是本人所簽。為查清事實真相,要求對原告黃某某提供的2014年6月3日兩份“借款合同”中的“潘XY”簽名筆迹是否為潘XY書寫進行鑒定。
【鑒定過程】一、分别檢驗
(一)檢材檢驗情況:
檢材:标稱日期均為“2014年6月3日”的 “借款合同”兩份(見圖一)。
經檢驗,兩份“借款合同”中的“潘XY”簽名筆迹均是用黑色色料的水性筆筆書寫而成,系原件。經目視及顯微放大檢驗,兩份“借款合同”中的“潘XY”簽名筆迹存在書寫形快實慢,筆畫運筆有不适當的彎曲抖動、重描、另起筆等不正常迹象,但仍具備檢驗條件。
(二)樣本檢驗情況:
樣本材料:簽寫有“潘XY”姓名的樣本材料一宗,案後實驗樣本3頁(見圖二)。
經檢驗,樣本材料中的“潘XY”姓名及案後實驗樣本清晰完整,書寫流利自然,特征穩定,未發現僞裝造作迹象,具備比對條件。
二、比對檢驗
運用筆迹特征比對法,将兩份“借款合同”中的“潘XY”簽名筆迹與樣本材料中的“潘XY”姓名及案後實驗樣本進行比對檢驗,發現二者雖然外形相似,但在字的書寫水平、字的基本寫法、筆畫運筆、搭配、字的組成部分間的配置關系以及細節特征等方面存在大量差異。如:兩份“借款合同”中的“潘”字有不适當的運筆緩慢、停頓、重描、另起筆現象;“X”字連筆動作生硬,無過度;“Y”字運筆抖動、停頓嚴重,筆畫連筆無過度等等,此現象在樣本材料中的“潘XY”簽名及案後實驗樣本中均未出現。(見圖三)
【分析說明】在上述檢驗中,兩份“借款合同”中的“潘XY”簽名與樣本材料中的“潘XY”姓名及案後實驗樣本上的筆迹二者雖然外形相似,但在字的書寫水平、字的基本寫法、筆畫運筆、搭配、字的組成部分間的配置關系以及細節特征等方面存在大量差異,其差異點量多質高,是本質性的,反映不同人的書寫習慣。
圖片1
圖片2
圖片3
【鑒定意見】黃某某提供的2014年6月3日兩份“借款合同”中的“潘XY”簽名筆迹不是潘XY書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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