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證據可以證明勞動關系;
1、工資轉賬憑據;2、考勤記錄;3、工作證件;4、人證;5、業務相關證據等;6、加班的證據;7、入職通知書;8、錄音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條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将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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