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用林地的行政處罰如下:
1、毀林采種或者違反操作技術規程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及過度修枝,緻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賠償。
2、擅自開墾林地,緻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對森林、林木未造成毀壞或者被開墾的林地上沒有森林、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可以處非法開墾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罰款。
3、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複原狀,并處非法改變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罰款。
4、臨時占用林地,逾期不歸還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5、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占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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