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工作性質為标準:1、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二)以合同主體為标準:1、國内工程合同。2、國際工程合同。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合同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