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的合同屬于新的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這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對原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合同期限,進行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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