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規定,離婚時對于夫妻共有房産的處理,遵循約定優先原則,夫妻雙方可以自願協商,約定對此房産的分割方式。如果協商不成或者沒有約定的,法院會根據雙方在購置房屋時的出資比例進行分割。如果房子是一方買的,另外一方沒有出資,則未出資的一方沒有主張平均分配的權利。法院會按具體情況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财産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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