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東”以較高的價格将房屋轉租出去,從而賺取租金差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除稅法規定的情形外,“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或者銷售不動産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對于轉租業務,稅法并沒有規定可以按差額征稅。
故對“二房東”租金收入應按“服務業——租賃業”稅目按租金收入全額征收營業稅,支付給業主的租金或其他費用不能扣除。
“二房東”是指先從原房東手裡租下整套房子,然後再整體或分房轉租給他人,從中獲利者被稱之為“二房東”。從法律意義上來講,房屋出租人為房東,承租人為房客。房客将房屋以高于原租金的租金轉租他人,稱為“二房東”。而“二房東”的行為曆來為法律所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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