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須由當事人自己向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異議,并且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仲裁協議無效,将導緻仲裁裁決被法院撤銷或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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