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開始執行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同時具備六種條件的機動車所有人可申請免除一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罰款、扣分,交警部門可給予警告處罰。簡稱“首違免罰”。
需要滿足6個條件:
1、2015年1月1日以後,在深圳轄區範圍内發生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2、申請者必須是深圳市注冊的機動車的所有人。
3、該違法行為未造成交通事故。
4、該違法行為發生之日前24個月内該機動車在本市無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
5、該違法行為僅被處以罰款處罰沒有被扣車、拘留等,且數額在500元及以下。
6、機動車注冊或者變更登記後已滿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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