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端新聞·大河健康報記者 劉廣輝
《綠色食品标志管理辦法》中規定,綠色食品标志依法注冊為證明商标,受法律保護。
鄭州市市場監管工作人員告訴記者,目前市場上假冒綠色食品主要分為兩類,一是綠色食品企業超範圍或超期使用标志。綠色食品标志使用有效期為三年,三年後如果仍要使用綠色食品标志,需要進行續展申報,獲得再次批準才能繼續使用。二是非綠色食品企業非法使用綠色食品标志。
張家港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在對轄區一家超市進行日常檢查時,發現該超市水果銷售區域待售的部分“贛南臍橙”上貼有“綠色食品”字樣的标簽,但該标簽上沒有企業信息碼和經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許可使用綠色食品标志的字樣,且超市負責人無法提供商标持有人的授權證明一案中,出現“綠色食品”标簽屬于濫用商标行為,因為綠色食品四個字是經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注冊的證明商标,未經注冊人許可,使用已注冊商标是侵權行為。
記者了解到,綠色食品标志使用必須按照相關要求,将綠色食品标志及企業信息碼組合使用在其産品包裝上,不得随意設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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