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審理的情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内補充偵查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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