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人(即業主)辦理項目審批或備案手續(如需要)。項目審批或備案後,招标人開标項目實施。
2、招标工作啟動。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機構進行招标,也可以自行招标(但備案程序較為繁瑣),多數為招标代理機構(即招标公司)承擔招标工作。
3、招标公司協助招标人進行招标策劃。即确定:招标進度計劃,采購時間,采購技術要求,主要合同條款,投标人資格,采購質量要求等等。
4、招标公司在招标人配合下,根據招标策劃編制招标文件(包括上述策劃内容和招标公告)。
5、招标人确認後,招标公司發出招标公告(公開招标)或投标邀請(邀請招标)。投标人看到公告或收到邀請後前往招标公司購買招标文件。
6、獲得招标文件後,投标人應研究招标文件和準備投标文件。其間,如有相關問題可與招标公司進行招标文件澄清,必要時招标公司将組織招标項目答疑會。并根據答疑或澄清内容,對全部投标人發布補充文件,作為招标文件的必要組成和修改。
7、招标公司在開标前組建評标委員會,評标委員會負責評标。評委會組成和評标須符合《評标委員會和評标方法暫行規定》。
8、招标公司組織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規定的時間進行開标。
開标包括:招标公司委派的主持人宣布開标紀律>确認和宣讀投标情況>宣布招标方有關人員情況>檢查投标文件密封情況>唱标(對投标函或投标一覽表中的投标人名稱/價格/交貨期/投标保證金等内容唱标)>完成開标記錄并各方簽字>開标結束.
9、評委會審查投标文件進行初步評審、詳細評審和澄清(如有必要),确定中标候選人。
10、招标公司根據評委會意見出具評标報告,招标人根據評标報告,在中标候選人之間确定最終中标人。
11、招标公司根據評标報告發出中标、落标通知書。
12、中标人根據中标通知書,在規定時間内與招标人簽訂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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