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公私财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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