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所說的“車輛營運證”,是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申請人的申請。
為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或者個人生活服務的或者僅在工礦區域内使用貨運汽車從事道路貨物運輸活動不需要運營證。
運營證的辦理流程:
1、工商辦理個體戶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2、辦理道路經營許可證;
3、領取工商營業執照;
4、領取稅務登記證;
5、車輛到車管所上牌(外地車過戶到工商所核準的個體戶名稱);
6、領取營運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24條:
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按照本條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及車輛營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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