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之間是可以設立房産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财産的占有,将該财産抵押給債權人的;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财産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财産為抵押物。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财産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産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産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産。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産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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