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監事的任期為三年。同時,《公司法》規定,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可以連任幾屆,法律未作出強性限制規定,公司章程可以自主規定。許多國家的公司法都有類似規定,如法國商事公司法規定,除章程有相反的規定外,監事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内辭職導緻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有監事仍視為在職的監事,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的職務。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關,公司是需要設立監事的,以便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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