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要看是否是全家遷出,以及遷出後是否變更為非農業人口。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内,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農業戶口遷出的,在沒有進行土地調整前,原責任地可以繼續使用,直至調整為止。
30年不變,戶口遷出後,已經承包的土地可以不退,一直到承包到期或者國家進行土地調整。但是不能荒蕪,荒蕪了集體可以收回。戶口遷出後,不可以再分配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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