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被監視居住一般情況下應當在住所執行,沒有固定住所的,可以指定居所執行,對犯罪嫌疑人執行監視居住的場所應當是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市、縣内生活的合法住處或者是根據案件情況,為犯罪嫌疑人在辦案機關所在地市、縣内指定的生活的居所。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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