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級市市長到副省長有1級,地級市市長行政級别是正廳局級領導幹部;而副省長行政級别是副省部級領導幹部,所以級别提高了。
市長職責為主持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地級市政府市長受中共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常委會的正職領導獲準就職和罷免、還受所在城市中共市委書記領導、市人大常委會選舉罷免監督、市人民政協建言。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曾經規定,國家公務員的級别分為十五級。職務與級别的對應關系分别是: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三級至二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四級至三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五級至四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七級至五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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