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試行《流動黨員活動證》制度中對流動黨員證使用的規定:
對持有《流動黨員活動證》的外來黨員,外出所在地黨組織應驗證後及時接收并将其編入黨支部、黨小組,同時報上級黨組織備案,不得借各種理由拒絕接收;外出所在地黨組織應安排持有《流動黨員活動證》的外來黨員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和其他黨内活動,收繳黨費,并分配他們适當工作;流動黨員外出後及時将《流動黨員活動證》交給外出所在地黨組織,接受外出所在地黨組織的教育管理;流動黨員外出返回後,及時将《流動黨員活動證》交由黨組織查檢,如實向黨組織彙報外出期間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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