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産了,債務需要根據順序進行依法清償。
根據《企業破産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産财産在優先清償破産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一)破産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産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産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産債權。破産财産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産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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