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七條明确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拾得人侵占遺失物的,無權請求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費用,也無權請求權利人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需要注意的是,拾得人在拾到他人遺失物之後,負有妥善保管遺失物的義務,如果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遺失物毀損、滅失的,拾得人要承擔賠償責任。當然,由于拾得人歸還他人遺失物并不領取報酬,所以拾得人隻在保管遺失物時有重大過錯,即故意和重大過失時才對拾得物的毀損、滅失負賠償責任。如果隻因一般過失造成拾得物毀損、滅失,拾得人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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