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起訴要求離婚的當事人,在立案時須提交如下證據:
一、結婚證複印件;因結婚證遺失或者其他原因無法提交結婚證複印件的,應當提交婚姻登記機關開具的婚姻關系證明;
二、原告曾提過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已出具裁判文書的,應提交該文書;
三、子女出生證或戶口簿複印件以及對撫養子女的意見;
四、争議财産清單及争議财産權屬證明;
五、有債權債務的,提供債權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處理意見;
六、有生理缺陷的,提供醫院診斷證明;
七、其他能夠證明案件的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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