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與中标人對雙方簽訂的中标合同實質性内容不能進行變更。
在有關法律條文中,并未對哪些屬于實質性内容以及變更多少屬于實質性變更進行規定。而違約條款往往是在出現争議解決時候使用的,并不屬于商務條款,在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條件下,經雙方協商一緻,可以予以修改。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第46條規定:招标人和中标人應當自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其他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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