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亡人數統計的時限範圍:
1、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内死亡人數發生變化的要及時上報統計更新;
2、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内統計傷亡人數;
傷殘鑒定的時間要求:
1、傷殘鑒定一般是需要康複一段時間之後才能做,大部分是6個月甚至更長時間,如果造成殘疾的,在治療終結後十五日内向公安機關申請進行鑒定。
2、治療及康複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
3、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内完成鑒定,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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