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意思主義的立法例,該立法例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它認為物權的變動是債權合同的效果,在債權合同之外,不認為有直接引起物權變動的其他合同存在,而交付和登記不過是對抗第三人的要件而已。采意思主義的立法會産生重複物權的現象,因為在物權轉讓時,受讓人與轉讓人之間僅憑意思表示即生效力,受讓人取得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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