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财産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财産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雙方離婚時可以就财産進行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法院原則上共同财産一人一半,個人财産不予分割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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