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工作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女職工委員會應與工會委員會同時建立。縣和縣以上各級地方工會、産業工會依法建立女職工委員會。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等工會中有女會員10名以上的應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不足10名的可以設女職工委員。基層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主任、副主任與工會委員會同時報上級工會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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