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自1985年頒布、實施以來,分别于1993年、1999年進行了兩次修改與完善。我國第一部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于1985年1月21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同年5月1日起施行。為了适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決定》,對會計法作了修改。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根據進一步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對會計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審議通過了重新修訂的會計法。重新修訂後的會計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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