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
1、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2、合夥中的連帶責任。
3、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
4、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5、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6、因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
7、企業法人分立後對原有債務的承擔以及開辦企業有過錯而産生的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178條,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确定;難以确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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