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是隐私權的一種,屬于公民人身自由權的範疇,主要是指公民通過信件、電報、電話、郵件、包裹、數據電文等形式表達意願的權利。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包括兩層含義:一是任何個人或組織非依法律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任何非法扣押、審查、監視、竊聽、出版私人通信的行為,都是對通信自由的侵犯;二是隻有依據法律授權的國家機關才能幹預個人的通信自由;
3、除通信内容有保持秘密不為人知的自由外,通信對象、通信時間、通信方式均在通信自由和通訊秘密權所保障的範圍之内。通信自由與通信秘密不容侵犯如今已成為維系一個健康而穩定的社會所必需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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