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是郡的下級行政機構。縣的長官稱縣令或縣長,由朝廷任命,主要任務是治理民衆,管理政财、司法、獄訟和兵役。郡守通過每年的考核和平時的檢查,對縣令、縣長的工作進行考察。秦朝這套統治機構,管制有明确的職責分工,既相互配合,又彼此牽制,統治機構的最高統治權掌握在皇帝一人手中,加強中央統治者的集權,最終确保了地主階級對廣大勞動人民的專制統治。這套金字塔般統治機構的建立,标志着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的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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